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进展顺利,有序规范的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概况:生态建设与管理学院、环境监测与保护专业是建设重点,创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一所成人继续教育与培训共同发展的高职院校,并将逐步构建成教学合集、训练、集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生态工程、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生物技术机电工程五个系,园艺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园艺技术、花卉生产和花艺、机电设备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源技术、大数据和会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营销、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动物医学食品智能加工技术、市政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空姐、建筑室内设计20多个专业。学院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第四条 学院性质: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国家标准代号:4115014501
第五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公共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概述、择优录取原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医院领导成立、招生就业处、学院纪委监察检查室、教务处及各院(系)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鄂尔多斯国立环境职业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八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院纪委监察检查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和方法
第九条 鄂尔多斯国立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招生制度,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档次比例,筹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一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科学与工程、文史、文理综合分类招生。
第十二条 通过候选人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检查,其高考成绩已达到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符合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备案要求的情况下,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志愿服务,按专业志愿者准入规则准入。
第十三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被专业录取时,如果有并行,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承认享受政策照顾的候选人的奖金或降级。
第十五条 如果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网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受后续志愿候选人。
按照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外语教学,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进入学校后,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考生因身体原因,对不适合自己报考的专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综合文理类考生只要符合专业类别即可报考。
第十九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发改委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司核定标准,结合各专业办学特点。空乘专业85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政策
我校奖助学金申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1:8000元/年。
2:5000元/年,主要面向学习成绩优异、家庭贫困的学生。
3:6000元/年。
4:4000元/年。
5:10000元/人。获奖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能获奖一次。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原籍地申请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
7: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可享受人均3300元国家助学金。
8: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被学校录取、无法支付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须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验证的情况,以不同方式资助。
9,一次性补偿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补偿入伍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补扣金额8000元/学年。入伍前在高校在读学生,退役后自愿返校或入学者,国家学费减免。
10,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1、特困学生津贴。
12、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儿、很少民族学烈士子女、对家庭儿童等的特殊照顾,学费减免政策实施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交学费减免申请,学校逐步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我院完成学业的学生,并通过成绩,满足学校毕业要求,毕业许可,发布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就业为导向,兼顾社会的需要和我校的优势,参考近三年各专业招生情况进行分配,实际招生计划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网站:网址://ordossthjzyxy.cn。
支持热线:0477-8391977
邮政编码:017010
第二十四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规定,如果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规定、规格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根据国家规定、规定、以上级规范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仅适用于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等职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