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禁十防阻击股市恶意交易行为
近段时间,围绕股市监管历史问题,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向证监会新 谏言献策,谏言中有许多直面证券非法交易,但又没有引起监管重视的所谓市场行为,经过朋友们的整理归纳,其中,在目前的法律基础上具有即时实际操作意义的十禁十防值得我们推上监管的台前桌面,付诸实施:
一禁券商从业人员以个人关系身份直接与运作上市的公司进行业务接触。接受证券上市推介请求应当由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公司受理,确定是否接受推介请求,组织调研。保荐推介人应由券商公司按照回避制度要求,集体决定派遣调研推介人。使保荐推介业务真正实现公司行为,依法进行,并承担全部法规责任。发现其中任何违规行为即行停止受理上市申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交付执行刑事、民事、经济处罚。
防止券商公司依法拥有的券商业务职责演变为个人交易。
二禁地方政府非证券业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与券商及从业人员进行证券类业务往来。申请上市应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证券监管机关按照回避原则指定券商受理调研业务,并报告调研结果,承担调研调研报告的法律从责任。发现其中任何违规行为即行停止受理上市申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交付执行刑事、行政、经济处罚。
防止地方政府借道证券发行渠道搞地方无偿融资。
三禁新股发行严重超募。新股发行申请募资数额具有法律授权意义,募资投向须经监管机构严格审查,确保募资投向行业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募资数额确属实际需要。视融资量确定容忍超募比例,建议设定在0.5%------20%之间(参考某国金融安全指导范围)。
防止券商与申请上市公司形成非法利益关系,借券商业务挥霍社会投资资源。
四禁券商及其它机构的任何操纵股价行为。禁止券商及其它机构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由,通过恶意打压标的股股价收敛廉价筹码,对已经发生的恶意打压操纵股价行为立即依法予以纠正并接受指导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提供依法诉讼指导服务。对严重伤害投资者利益的建议取消责任券商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
防止券商利用股指期货交易与融资融券业务非法牟利。
五禁券商及其它机构利用媒体向社会及特定对象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指导意见。对已经发生并产生误导、诱骗后果的应当追究券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直至取缔从业资格,对有恶意意图的应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防止券商及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为本公司客户提供非法利益保护,欺骗投资者,谋取非法利益。
六禁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频繁交易。自从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股指期货交易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漏洞,以股指期货交易为杠杆进行操纵指数,服务本公司特定客户,利用股票价差等联动牟利的运作形式,这种运作形式导致了证券指数与国家经济指数长期脱钩,严重失真,个股股价与公司基本面状况长期失真的市场问题,这种利用资本优势,非法操控联动交易形式极大的伤害了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我们的监管暂时无法解决这类问题,请立即停止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交易。
防止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受到越来越严重的不公平交易伤害。
七禁股票交易中的虚假申购、虚假挂单压盘、恶意对倒交易。竞价期间与尾盘欺骗性拉升打压股价、对倒交易是股市常见的诱导市场交易行为。竞价期间频繁申报撤单、对倒竞价与正常交易期间虚假挂单买卖压盘、对倒交易行为一样,均不属于真实交易行为,是投资者公认的欺诈、诱导交易行为,是一些公司股价长期失真的重要形成因素,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中的一大部分正是这样形成的。
防止操盘机构利用资本优势欺诈广大的投资者,保障真实交易、公平交易的投资、投机市场环境。
八禁上市公司大股东长期放纵股价经营监管责任。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内容具有接受投资者、监管机构、法律监督的意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必须随时落实在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经营股票产品的业务行动上。放纵股价行为,无论是纵容社会资本恶意炒作,虚高价值行为,还是放纵社会资本恶意打压股价,长期低估价值状态,均是以操纵股价长期严重失真为代价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均属于失职行为,其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应当受到监管机构的谴责,后果严重的,应当及时追究失职责任,直至退市处理。
防止股价长期失真,误导市场交易坑害投资者。
九禁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券商及社会其它机构的利益交换交易。为了实现市场融资和再融资的利益要求,常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券商及社会其它机构投资者的利益交换交易,这种交易当中有许多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司及个人利益的。如:为了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目的,联络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操纵股价,以短期失真的投资行为护航上市公司利益,其背后则常会有对券商及社会其它投资人的幕后交易,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双向输送最终都是由市场投资人买单。是目前市场上对大众投资人最不公平的一种交易形式。
防止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行为背离投资者利益的场外交易事件伤害市场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的蔓延,终止这种非法交易对市场信誉的严重伤害。
十禁非法证券交易行为只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监管失职行为。证券市场是国家经济构架当中的重要环节,承担着社会资本与实业资本良性有效结合的交易场所,即非被圈钱场所,也非可有可无的场所,其公平交易原则、良性发展目标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非法交易行为直接伤害的是投资者,最终伤害的目标直指国家经济信誉及安全。
防止非法交易行为泛滥成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违法避责。维护监管体系的威信与刚性强力。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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